政企合作(PPP)模式投资决策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操建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载体,核心通过政企平等合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提升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政企合作项目投资决策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核心起点,直接决定项目合规性、财政安全性、投资可持续性,是规避隐性债务风险、防范政企纠纷、保障项目长效运营的关键环节。随着2023年政企合作新机制落地、2025年存量政企合作项目专项规范出台,我国政企合作投资
建工办案实践思辨系列 | 工程结算与索赔的法律边界及实务指引:能结算主张工程款,千万不要索赔—— 以笔者办理的建工案件为视角
引言在建工纠纷实务中,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普遍存在一个致命维权误区:将工程增量调差、窝工损失、政策及规范更新增量、施工材料额外成本等价款,一律归入“工程索赔”范畴主张权利。从法律底层逻辑与大量司法判例来看,该维权路径是施工方败诉、减损、权利落空的核心诱因。工程索赔有着严格的程序要件、时限要件、举证要件、过错因果要件,门槛极高、容错率极低;而大量看似属于“损失、补偿、新增投入”的款项,本质属于工程结算价
何准确认定转包与挂靠 维护建筑业主体合法权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两类关系的实务再检讨
摘要:转包与挂靠是建设工程领域典型违法行为,二者外观相似、法律后果差异显著,司法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建筑企业责任承担与合法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混淆两类法律关系、裁判逻辑矛盾等问题,甚至表现为有些律师认为“如认定实际施工人挂靠总包,总包就不好向建设方主张工程款”等不当诉讼思路。本文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北京、山东、四川、重庆等高院审
股权居然敢五五分,你以为你是蜜雪冰城?!
普通公司,股权绝不能五五分前言很多创业者第一次听到这句话都会觉得不理解,五五分不是最公平吗?两个人一起创业、一起出钱、一起担风险,为什么不能各占50%?问题恰恰就在这里——50%:50%,看上去最公平、最讲情义,在公司治理中,却是埋在公司治理里最隐蔽、最致命的一颗雷。多少创业搭档、夫妻股东、好友合伙人,始于情投意合,崩于股权对等,最终公司僵局、对簿公堂、企业猝死,连体面都不剩。但事情偏偏有一个例外
《中国建筑材料出口全流程法律服务产品手册》(JWCDSW2026-006)
前言在全球建筑建材贸易格局深度调整、区域经贸合作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中国建筑材料凭借产能、品质与供应链优势,远销东盟、欧盟、美国、中东等全球主流市场,成为中国制造 “走出去” 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泥、玻璃、陶瓷、石材、涂料、保温防水等建材产品出口业务快速增长,但跨境贸易链条长、监管规则差异大、合规要求严苛,企业在市场准入、合同履约、报关通关、物流海运、收汇退税、知识产权、跨境争议等全流程中面临多重法律
新公司法下,股东如何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八种法律路径深度全解
前言在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全过程中,公司控制权是创始人与核心股东的生命线。做企业法律服务这么多年,我见过太多创始人起早贪黑、把公司从0做到1,最后却因为控制权没守住被踢出局,看着自己一手养大的“孩子”易主,心酸又无奈。很多老板有个误区:我股份最多,公司就一定我说了算。真不是!章程一句话、董事会一换人、公章一拿走,再大的股东也可能被架空。尤其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规则变了、空间大了、风险也更隐蔽
《全过程工程咨询·嵌入式法律支撑模块》设计与交付——以零碳产业园项目为例
前言: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模式,旨在通过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提升投资效益与工程质量 。然而,当前实践中普遍存在法律支撑“碎片化”与“后置化”问题,法律服务多局限于合同审查、争议解决等“外挂式”环节,未能深度嵌入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决策、设计、施工、运维等关键节点。此模式不仅导致全咨服务的整体效能大打折扣,难以实现风险前置防控与价值协同创造,更使全过程咨询单位在合同履约、资质
法律产品:中国制造企业海外设厂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JWCDSW2026-005)——以越南、印尼、泰国为视角
核心原则一、属地化合规:严格遵循东道国法律,不套用中国法律逻辑;二、全流程防控:从战略尽调到退出清算,无死角覆盖;三、分级管控:核心风险(税务、用工、环保)重点防控,一般风险(供应链、物流)常规管控;四、专业协同:境内外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人力顾问、关务机构联合参与。第一阶段:前期筹备阶段(战略立项 → 境内备案)核心风险战略误判、合规尽调缺失、ODI备案违规、跨境资金不合规、东道国准入限制踩雷
马踏春风,福运满途:乘客在地铁站内受伤的责任认定
引言:地铁是城市最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每天大量的人群选择乘坐地铁前往目的地,期间必然不可避免的可能产生相应的纠纷。近期,接到当事人委托,其在乘坐地铁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内、出站闸机外的转角处与第三人步行相撞,导致自身严重损伤,卧床休息近6个月,发生各项损失合计数额较大。无辜的是,当事人双方均是步行,均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究竟谁应当担责?作者搜索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发现
意思自治与僵局破解:2025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4条的法理与实务探析
摘要: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约定“以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长期处于“行政监督”与“民事自治”的边界模糊地带。该条款本为保障公共资金安全而设,却在实务中屡屡异化为发包人拖延结算、恶意压价的工具,成为建筑行业的突出痛点。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首次从制度层面体系化回
建工项目意向书的“名”与“实”:预约合同认定标准与违约责任边界
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磋商阶段,为锁定合作机会、控制阶段性风险,当事人往往会签署框架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这类文件名称多样、表述弹性较大,在实务中经常被视为“谈判阶段的过渡性安排”。但一旦合作破裂,其法律性质与责任边界便迅速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核心争议常在于两个具体的判断:其一,该类文件是否已经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其二,在一方拒绝继续推进或签订正式合同(本约)时,另一方究竟可以主
公司人格混同的裁判要点、责任承担及建议
引 言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大量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司类纠纷案件中的争议、裁判重头戏,一旦被认定,又将直接影响混同人格关系人的连带责任,因此,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应用,自然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必备知识储备,本文以现行《公司法》《九民纪要》等相关规定、意见为引,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为依据汇总,抛砖引玉,供大家交流。一、主要法律依据公司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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