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23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公布。新公司法第47条、第98条对公司的资本缴纳制度作出巨大修订,改变了此前可以自由设定认缴出资期限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此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设立至多5年的认缴出资期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再允许认缴资本而是在公司成立时即实缴资本到位。
2024年7月1日,对于新公司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注册资本管理规定》”),对已设立公司如何实缴出资的问题给出了一锤定音的回答。
第二条 |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
根据《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之前动辄设立99年出资期限、认缴几千万上亿元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至迟应当在2032年前完成实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更早地在2027年迎来他们的出资最后时限。
一时间,数量众多的公司纷纷申请减资,以此来减少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公司减资可能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根本原因——法律规定存在大量留白,大股东可以实质上控制减资方案的内容
自新公司法发布之日起的公司减资潮,势必会引发争议与纠纷。首当其冲,就是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侵害问题,这也是大家讨论和分析最多的一个问题。但是除公司债权人外,还有一类主体容易在公司减资时受到权益侵害,那就是公司中的小股东。
在实务中,小股东在公司减资时感到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形多种多样,实质上都是因为小股东认为公司的减资方案“不公平不合理”。减资方案,即公司如何减少注册资本的计划,包含减资的幅度、期限以及采用何种类型的减资等内容。
从不同的维度出发,公司减资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下简单介绍三种较为重要的分类。
(一)从各股东间的减资比例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各股东的减资比例一致,公司减资后各股东间的股权比例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相反,减资后公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改变。
(二)从公司净资产是否会发生变化的角度,公司减资可以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当公司实质减资的时候,公司的净资产将减少而且还可能涉及向股东返还资本;当公司仅为形式减资时,股本转化为公司公积,并不涉及到公司价值的减少。二者在减资财务报表中的表现是不一样的,且法律规定的减资流程也不同。
(三)从减资的目的来看,减资可以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与混合型减资。顾名思义,分别对应免除股东部分出资义务的减资形式、将公司股本转为弥补公司亏损的减资形式、向股东返还已实缴股本的减资形式以及前述减资形式的混合。
在本所律师接受咨询的一个真实案例中,甲乙二人为一公司股东,公司登记设立于2016年,甲的股权比例为90%,乙的股权比例为10%,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乙已经全额实缴出资40万元,甲尚未实缴出资。现在,甲要求公司减资至100万元,双方股权比例不变。由于此时乙所持有的10%股权对应的公司资本缩水至10万元,而甲需要实缴出资的数额也从原本的360万元减少至90万元,乙认为在这一方案下自己“白给了30万”而甲“少给了270万”,不同意减资方案,双方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件中,该公司采取了同比例的免缴出资型减资的减资方案。但显然对于股东来讲,“同比例”带来的却不是同样的权利保护效果。那么此时,小股东可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三、小股东面对不合理减资方案时的应对方式探讨
(一)小股东能否根本上阻止“不合理”的减资方案的实施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章程的相关约定。除了减资后改变股东间持股比例不同的“不同比减资”之外,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减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如果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低于33.3%,那么,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则该小股东无法阻止减资方案在股东会上通过。
(二)小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向其退还“多缴纳的”股本或增加其持股比例
在前文的案例中,对于股东乙而言,公司向其“退还”30万股本或将其持股比例改变为40万出资额与减资后100万注册资本额之比的40%,这都是该股东能够接受的方案。诚然,如果双方调解,这都是有计算依据的参考方案。但是从法律依据上来讲,并没有支持股东乙的法律规定。
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减资时是否以及如何返回股本的问题。通过检索分析公司减资相关的案例,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存在以下一些考虑角度。
首先,股东向公司实缴资本后,股东出资转变为公司的资产,减资款是否退回是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范畴。通过判决,由法院强令公司向股东退还股本或改变持股比例,有违公司法保护公司意思自治的立法价值。
另外,如果减资方案在程序上合法,那么公司向股东返还股东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在一些案件中,要求返还资金的股东都认为从减资之时起,该部分款项转化为公司对股东的欠款。但这样的主张缺乏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报表或其他法律依据等材料和规定支持,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公司是否向股东返还出资,也不仅仅涉及公司与股东间的利益衡量。在前文提到的案件中,由于公司目前仅有股东乙实缴出资的40万元,其余的公司资产不明。若向股东乙返还30万元股本,则可能存在公司没有盈余资金的情况。这样不仅可能有违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还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因此,在实务中,难以查询到小股东通过诉讼方式达到要求公司返还股东或提高持股比例的目的的相关案例。
(三)小股东能否要求退出公司?
现代公司普遍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决策机制,势必会导致公司中的的中小股东在某些事项上,无法在公司决议中体现自身意志。因此,修订前的公司法75条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下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机制。这三种情形分别为:公司连续五年应分红而不分红,公司主要财产变动的、以及公司应解散而存续的。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了一种法定情形,即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扩大了小股东异议回购权的适用情形,体现了此次公司法修订重点之一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依据这一条,认为不合理的减资方案损害其权益的小股东,就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退出公司,并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四、在此情形下,小股东如何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由于新公司法实施尚不足一年,依据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判决的案例在公开平台上目前难以查询。从法律规定分析和民事诉讼法原则来讲,在此情形下的小股东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该款法条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的情形。即公司中存在可以以控股地位压制其他小股东的控股股东。且造成利益损害的公司行为是该控股股东作出的。不合理减资方案导致的小股东损失符合该情形。
另外,小股东应当证明其利益因此受到损害。在前文的案例中,股东乙因股东甲的行为,乙将负担远重于甲的出资义务,关于这一点是否能够达到法律上的“利益损害”程度,还有待未来更多的案例参考研究。
最后,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回购价格难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本身就是公司纠纷中的难点之一。且由于公司减资将极大影响公司的估值,因此股权在这类案件中,对于如何确定股权价格双方将存在极大争议,可能会涉及引入司法鉴定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五、总结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东的一种投资行为,这样的投资伴随着商业风险。但是,如果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之外,有其他主体以自己的行为,损害股东们的利益,那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就应该积极诉诸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也期待更多的案件判例来丰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理解。
律师简介
莫 葭采
建纬成都所专职律师
莫葭采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通过TOLES 法律英语中级考试,曾供职于多家中外律所,以中、英文为工作语言。执业以来,在多类民商事案件方面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也参与过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志于在法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深入研究,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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