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同一个诉讼中,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能否同时列明?
观点一:两项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无法确定具体诉讼请求,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观点二: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观点二成立!有最高院两个案例为证。
一、案例:
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被申请人是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八一农场一审诉请:1.确认金泥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决议无效;2.确认八一农场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资产对应的股权;3.判令金泥公司限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增资变更登记。
一审:八一农场既主张金泥公司2014年10月22日股东会决议无效,又请求确认其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的对应股权,其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经庭审释明后八一农场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对八一农场的起诉应予驳回。
二审:八一农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截然相反,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八一农场的具体诉讼请求,八一农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八一农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情况:八一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两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647号、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初85号民事裁定;指令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何生
利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袁何生的诉讼请求包括两个方面:1.请求确认股东身份,确认持有18%股权,并完成登记;2.如上述诉请得不到支持,则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第二项是给付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且相互矛盾,鉴于一个诉讼只能解决一个法律关系,因此应当要求袁何生明确诉讼请求,对于相矛盾的诉请在一案审理结束后另行提起诉讼。
再审法院认为,袁何生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认为袁何生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利达公司认为本案应当驳回袁何生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备位诉讼的起源与发展:
(一)备位诉讼的起源
备位诉讼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概念最早在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得以确立,允许当事人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提出两个独立且互斥的诉讼请求,即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二者具有先后审理顺序:当主位请求不被支持时,法院才需对备位请求进行裁判。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在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避免因多次诉讼可能产生的裁判矛盾。
(二)备位诉讼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虽无立法明文规定,但通过司法实践逐步接纳:2006年上海高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次明确"预备诉讼"的概念,2007年重庆高院进一步细化"补充性诉讼请求"的审理规则,允许当事人在同一程序中提出预备性请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案例中正式认可其合法性,强调其"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标志着备位诉讼从地方性探索上升为全国性司法共识。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3号)
问: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诉请,直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在诉讼中提起预备诉讼主张?
答:鉴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让人仅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故债权受让人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请,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宜由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让与人提起预备诉讼。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如果预备诉讼的被告与主要诉讼的被告非同一对象,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及争点、审理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纠纷案件中,不应准许债权受让人将债权让与人列为预备诉讼的被告提起备位诉讼。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颁布)
第52条规定:补充性诉讼请求,又称预备性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事先就提出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就要求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被承认就不用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在未评议确定第一个请求能否支持前,对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均应予以审理。诉讼中不必要求原告必须选择一个请求提交法院审判,但判决必须确定具体。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
第36条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问题四(人民法院报2024-07-18发布)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 申春福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 邹涛
河南省高院法官问: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
最高院法院法官答疑:可以在一案中处理。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的情形,理论上通常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此情形下,如果先位诉请得到支持,则不必再审理备位诉请;如果先位诉请未获支持,则需对备位诉请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探索和应用,并取得积极成效。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中,作为某公司股东的再审申请人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损害其利益,为了能在一案中获得充分救济,其分别基于决议无效与有效提出前后两个不同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故无法确定其具体请求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与确认依据该股东会决议产生的相关股东权益归其所有的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矛盾,但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请求,不应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除上述列举情形外,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还可以适用于请求返还原物与如果原物灭失请求损害赔偿、确认依交易取得所有权与如果未取得所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形。目前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层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理论与实践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强探索,不断完善相关规则,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效用。
6.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一)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三)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经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可以行使抗辩权。

三、备位诉讼的理论分析:
(一)备位诉讼的概念:
备位诉请或称预备性诉请、补充性诉请,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关联关系且有先后顺序的诉,即主位诉讼请求、备位诉讼请求,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相互排斥、不能并存,主位请求获得支持则无须审理备位请求。同理,只有在主位之诉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备位之诉才能得到法院的审理与裁判。
(二)备位诉讼的性质:客观合并之诉的一种:

(三)备位诉讼的构成要件:
1.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的基本事实高度重叠,属同一法律事实。
2.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有先后顺序、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
3.主位诉请、备位诉请均必须明确、具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4.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需针对相同被告。《上海高院解答》提及“如果预备诉讼的被告与主要诉讼的被告非同一对象,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及争点、审理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
(四)备位诉讼的意义:
1.对当事人的意义: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先后启动多次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其在诉讼中有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2.对司法机关的意义:避免同一个争议通过多个诉讼案件解决,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能够避免因法院分别审理导致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防止相互矛盾的判决出现。
四、备位诉讼的实务运用:
(一)备位诉讼的运用场景
预约合同OR本约合同
合同成立OR合同不成立
合同生效OR合同未生效
合同有效OR合同无效OR合同可撤销
解除合同OR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OR履行不能
(二)备位诉讼的提出时机
可以在起诉时主动提出
在法院将合同效力作为争议焦点来审理时,原告应主动提出备位诉讼请求
在法院进行释明时,原告应主动提出备位诉讼请求
原告最迟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三)如何写备位诉讼请求

(四)管辖
1.在地域管辖方面,由于两项诉请具有牵连关系,且先位诉请顺位在前,可参考《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本反诉的规定,以对先位诉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并审理为原则,以备位诉请应专属管辖为例外。
2.在级别管辖方面,则面临如何确定标的额的问题。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希望通过两项诉请的金额叠加计算,以使案件获得更高级别法院的审理。按此种方式,可能导致管辖层级不当上移,不符合级别管辖初衷。故应当以两项诉请中标的额较高者来确定级别管辖。
(五)诉讼费
对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如何收取诉讼费,存在以两项诉请标的额较低者为准、以较高者为准以及叠加计算三种方式。
由于两项诉请只能有一个胜诉,其诉讼利益仅为其中一项,所以不能叠加计算,只能择其较高者。并且,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当事人系因希望获取更大的诉讼利益才提出相应请求,故按照较高标的额收费,也在当事人意愿的射程之内。故以两项诉请标的额较高者计取诉讼费较为适宜。
(六)审理规则
一审:
1.审理上应当对两项诉请一并进行(虽然先位诉请和备位诉请具有顺序性,但两诉的基本事实高度重叠,对一项诉请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也构成另一诉请的诉讼资料。因此,可以按“先位诉请→先位抗辩→备位诉请→备位抗辩”的形式展开诉辩攻防,实现秩序分明和全面覆盖的效果,提高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水平)
2)裁判上应当对两项诉请区分处理(由于两项诉请存在冲突,不会同时成立,因此先位诉请获得支持构成备位诉请裁判的解除条件,即法院无需就备位诉请作出裁判)
二审:
1.一审支持先位诉请的二审规则。此时原告无上诉利益,被告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先位诉请并对备位诉请进行裁判,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2.一审不支持先位诉请而支持备位诉请的二审规则。此种情形下,原告是否享有上诉利益是一个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实际上,此时原告获得的是“形式上的胜诉”,先位诉请蕴含着原告最想追求的结果,是原告最大利益之所在。因此从实体上看,备位诉请胜诉对原、被告均有不利,原、被告均存在上诉利益。若只有原告上诉,二审应审查先位诉请是否成立,成立则改判支持先位诉请,不成立则维持原判。若只有被告上诉,表明原告对先位诉请不被支持已经认可,被告对先位诉请的抗辩已经成功,即当事人对先位诉请不成立形成一致,被告的上诉请求旨在推翻一审对备位诉请的胜诉裁判,因此二审只需审查备位诉请,成立则维持原判,不成立则改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如果原、被告均上诉,则二审应当全面审理。当然,若一审判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特定情形,即使不在上诉请求范围内,也应进行审理。
3.一审驳回两项诉请的二审规则。此时被告无上诉利益,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取决于原告如何上诉。如果原告明确只针对先位或备位诉请提起上诉,则应尊重原告处分权,视为其对另一诉请的放弃,仅针对其提出的上诉内容进行审理。如果原告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应全面审理。
再审程序:
若原审未处理备位请求,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但需证明原审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程序错误。
五、律师注意事项:
(一)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
备位诉请涉及诉讼费的负担,确定诉讼方案时,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该方案的优劣,以及相应的诉讼费负担。比如在抵押权登记诉讼中,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行为之诉,诉讼费较低。要求抵押人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涉及具体的金额,且往往金额不低,法院将按照具体的金额计收案件受理费。所以在诉讼启动之前,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方案,让当事人对诉讼方案、法院诉讼费的收取具有明确的认知。
(二)应向法官充分阐述
庭审时需向法官充分阐述为何提出“备位诉请”,提前准备好最高院的判例和法律规定。
因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备位诉请的认可程度不一致,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并不认可“备位诉请”,认为两个相互冲突的诉请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庭审时,更是要求当事人择一诉请,撤回另一诉请。
结语:备位诉讼——在效率与公正的天平上托起司法智慧
备位诉讼的实践,不仅是一种诉讼策略的创新,更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生动写照。它像一柄双刃剑,既斩断程序空转的桎梏,又缝合实体正义的裂隙。在“案多人少”的司法常态下,备位诉讼的价值已超越技术层面,成为推动诉源治理与裁判公信的重要支点。随着《九民纪要》等规范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强化,这一制度或将完成从“司法智慧”到“制度结晶”的蜕变,为中国特色司法体系注入更鲜活的生命力。
律师简介

徐荣兰
建纬成都所执行主任
徐荣兰律师,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成都建纬商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仲裁委员会、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遂宁仲裁委员会等多地仲裁机构仲裁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武侯区优秀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徐荣兰律师已执业二十二年,擅长业务领域:(1)建设工程领域诉讼业务:承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代理;(2)建设工程领域非诉讼业务: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施工总承包项目、房地产烂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3)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和企业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1367816884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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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尔迪娜
建纬成都所律师助理
麦尔迪娜,建纬成都所实习律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202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担任调解员,并在启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具备法律实务与企业法务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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